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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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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本会发展,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机构的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安全评价的甲、乙级安评机构自愿结成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石家庄市国泰街18号,邮政编码:05008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评价政策、法规、标准;

宣传安全评价的意义和作用,普及安全评价知识;

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安全评价工作立法、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委员的意愿和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杜绝行业内恶性竞争行为,制订、执行并监督安全评价行业技术规范、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和秩序;

开展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技术咨询服务;

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的行业管理工作和安全评价资质行政许可的前期技术审查、测评等工作;

进行安全评价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开展安全评价理论、方法和应用技术的研究,解决安全评价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广安全评价新技术和新方法,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服务;

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开展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表彰与奖励活动;建立执业投诉机构,受理委员诉求,调解安全评价业务纠纷,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规、违约的委员进行惩戒;

开展国内外安全评价技术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和发行安全评价书刊;

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等工作,密切联系委员,拓展服务范围;

积极发展委员,加强与委员联系,为委员单位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内容;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安全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

认真做好本行业内相关工作,广泛宣传协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扩大协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承办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严格遵守协会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会委员即为协会会员,由本会代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委员要严格遵守《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本会负责收取委员会费,本会所收取的会费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由协会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记账。本会所需活动经费,由协会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进行主任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制定并通过行规行约;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委员会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13人,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订,由主任委员会提出,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的工作规则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前,其剩余资产、印章及有关文件应由协会收回,并由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自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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