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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消防分会

关于发布《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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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应急消防分会

专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应急消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消防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应急消防分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消防专家库建设、专家聘任、使用等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在应急救援与消防安全相关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四条应急消防分会负责审定专家资格,管理专家库和专家。专家日常工作由分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工作需要征集专家,完善专家库建设;

(二)对申报入库的专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三)按照有关工作要求抽取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四)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积极推荐本专家库专家工作;

(五)全面如实记录专家在开展专项工作中的表现。

第五条专家库分设化工、冶金、能源、矿山、机械等安全类,消防专业技术服务类,应急消防产品科技类,森林消防及其他类专业。

 

第二章  专家聘用与管理

第六条入库专家条件:

(一)政治思想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积极参加应急消防相关工作,关心和热爱应急消防行业,原则性强;

(三)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熟悉本行业领域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在应急管理与安全全生产部门、原公安消防部队、原武警森林部队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任职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2、从事应急消防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注册消防工程师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及其他相当水平者;

(五)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外),身体健康,能够服从调遣,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消防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六)在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方面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专家入库分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两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本人填写《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应急消防行业专家资格申报表》(附后),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小二寸照片2张。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填写《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应急消防行业专家资格申报表》;

(二)由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所在单位(法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已退休人员不需单位推荐,直接报消防分会秘书处);

(三)按第七条要求,将申请资料报送消防分会秘书处;

(四)应急消防分会受理专家申请资料;

(五)应急消防分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六)在应急消防分会网站公示专家名单;

(七)对专家进行培训、考核,统一颁发《专家证》。

第九条专家库管理

(一)应急消防分会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联络服务等日常工作。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进行补充和调整,校核更正已入库专家的有关信息,补充新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及时调整不能胜任工作或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专家。

(三)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应急消防分会负责专家的选聘工作,但不与专家形成劳动关系。入库专家需在分会的组织协调下活动,不得在同级及以下组织、团体开展同类业务咨询。

(四)应急消防分会根据工作需要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签订应急消防咨询服务协议,根据服务内容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具体工作的专家给予合理报酬和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或协会规定的专家予以解聘。

第十条应急消防分会开展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家,签订专家技术服务合同。

应急消防分会向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单位推荐专家的,由具体用人单位与专家协商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如实记载专家参与各类项目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入库专家因调离单位、退休、职称、职务、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向消防分会报告。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应急消防分会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分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的联系,可采取电话、网络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十四条专家聘任期届满,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由应急消防分会组织重新审核聘任。

 

第三章  专家工作守则

第十五条专家需严格自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参加活动。未经应急消防分会同意,不得以应急消防分会专家的名义,对外进行技术咨询、培训授课等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专家在接受应急消防分会委托参加活动中,要认真负责、恪守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私自收取报酬和其他礼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的专家,视情给予警告或取消应急消防分会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专家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应急消防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四章  专家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专家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为各类应急救援培训、安全检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应急消防检测、维保、评估、施工等技术服务;

(三)参加火灾等安全事故调查,提供应急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咨询;

(四)推动应急消防产品与科技的研发推广,参与应急消防科技项目及消防应急预案评审、重大安全问题专题调研与评估;

(五)为应急消防行业监管自律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划的制修订以及区域安全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应急消防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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