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机构的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经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称协会)理事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由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教育培训相关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公益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非法人社团组织,是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会遵守协会章程,接受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同时在业务上接受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石家庄市国泰街18号,邮政编码:050081。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培训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开展教育培训工作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教育培训工作立法、政策、规划和其他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工作;
(四)进行教育培训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发布等工作;
(五)组织进行以提高委员教育培训工作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交流、观摩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动向、新举措、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七)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委员的意愿和要求;
(八)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九)按照省协会要求,认真做好委员发展和会费收缴工作;
(十)承办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严格遵守协会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活动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会委员即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会员,由本会代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委员要严格遵守《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本会负责收取委员会费,本会所收取的会费及其它各项收入(包括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由协会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单独记账。本会所需活动经费,由协会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统一支付。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进行主任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制定并通过行规行约;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主任委员会由委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第十五条 主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1人,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工作规则的修订,由主任委员会提出,报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的工作规则须在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注销前,其剩余资产、印章及有关文件应由协会收回,并由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代表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