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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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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社会人才专业,技术优势,构建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技术服务和智力团队,规范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行为,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推动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为工作宗旨,依托各专家组开展服务,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贡献。

第四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业发展和协会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由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建材、职业卫生、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安全生产领域专家组成。

第二章 专家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专家聘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能够承担协会组织的调研、安全标准化评审、安全评价、咨询服务、课题研究、培训授课等工作任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特别优秀专家可放宽到70岁),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由协会会员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

(二)协会组织审查,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并颁发聘书;

(三)原则上专家任期五年。需续聘,由协会同意后续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委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专家委员会规则;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进行主任委员会换届选举;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六)制定并通过行规行约;

(七)决定委员的吸收;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委员代表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每五年一届,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推荐,会长会议审定;

(二)经会长会议审定,专家委员会可聘请名誉主任委员;

(三)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四)专家委员会依据专家所在的专业领域分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即为协会会员,由专家委员会代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委员要严格遵守《河北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协会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修订的起草工作;

  (二)参加协会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加协会安全技术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培训和考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授课或讲座;

(四)参加协会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的相关服务工作;

(五)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交流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

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组织该专业的成员召开专业组工作会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管理由秘书处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解聘工作;

(二)制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计划,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情况和主要业绩等;

(五)提出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意见;

(六)其他与专家日常管理和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接受协会理事会领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内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开展工作,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组织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告协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工作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因故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前,其剩余资产、印章及有关文件应协会收回,并由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协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河北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大会表决通过,自河北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大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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