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下称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研究会、工作站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本会的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行业的各项活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有专职的工作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会员单位,不少于30—50家(所谓骨干会员单位:一是企业规模较大、生产稳定、销售畅通、资金充裕;二是与分支机构关系密切),有开展相应工作与活动的能力,对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能起促进作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筹备进度和计划成立时间;
2、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本会秘书处审批,方可开展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
1、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
2、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3、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分支机构的;
4、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
5、拟设立的分支机构设定的活动范围超越本会设定的活动地域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改组、变更、撤销或注销:
1、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2、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省性活动、经济活动、外事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从事违法活动,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本会委托任务的。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或注销,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通过,报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注销前,须收回其剩余资产、印章和有关文件,在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负责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本会管理,其他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6—10名。主任、副主任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筹备会)提名并提出申请,报本会考察同意出具批复后,按照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五年。需要延长任期的,经分支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本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分支机构须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并担任相应职务。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本会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如:会员(代表)大会、表彰、培训、展览等,须事先报告本会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需要向省、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或团体联系相关事宜,须经本会同意后由协会盖章报送。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内部发行的会员交流资料,不得或模糊以本会名义发行。邮寄资料不得使用本会的联系地址。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1、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2、擅自在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
3、违反本会章程乱收费,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
4、不能履行分支机构职能,较长时间未开展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本会监督管理的。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由各分支机构管理,印章的保管、使用应建立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建立使用档案。印章式样必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代表本会所收会费、捐赠、赞助、政府资助、咨询、展览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收入属于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本会对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经费必须使用本会账户,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本会将视各分支机构收入情况,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列支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本会按财务会计制度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费用,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有收入不得进入本会基本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资产处置和资产变动要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申报制度和资产变动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确需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秘书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银行账号必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工作职责是:
1、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2、加强与相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代表本会开展相关工作与活动,大力开拓业务领域。
3、及时向本会反映所在领域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新动向、新举措,广泛宣传本会的宗旨和服务功能。
4、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上级有关政策,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表彰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会员应是本会会员,可由分支机构代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各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应定时书面上报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中、年底按时呈报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的审批程序:(1)定期向本会提交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和年度财务预算;(2)定期向本会报告半年(或全年)工作总结。(3)活动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会上报活动总结。
第三十一条 由分支机构主办的会议,会议文件应及时整理存档,并在会后一个月内报送本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件包括:(1)会议通知;(2)会议文件或论文集;(3)代表名册;(4)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综合简报等;(5)会议决议、专家建议;(6)重要的照片媒体资料;(7)收支状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