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Emergency Management and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of Hebei Province(英文缩写“HBEMW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由相关的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为努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升全民安全生产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坚持为会员、为政府、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河北省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支部,上级党委是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党委,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我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或修订;
(三)收集分析和交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业自律活动;
(四)组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评价、展览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科技进步,为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应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应对预防工作,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预防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的措施和建议。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八)协助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公益性活动;
(九)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建设项目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的调节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由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衷于本协会工作;
(三)在我省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聘任本协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四)聘任本协会首席高级顾问、高级顾问、顾问;
(五)聘任本协会秘书长;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应建立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时,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9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